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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1-05
【生效日期】1982-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
人民公社水利站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2年1月5日) 省府同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人民公社水利站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我省的水利建设,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抗御旱涝自然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工作的重点应转移到管理上来,切实管好用好现有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各地可按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尽快地建立健全公社水利管理机构。
关于建立健全人民公社水利站的请示报告
我省小型水利工程,量大、面广、战线长,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目前全省尚有二百三十二处公社没有水利管理机构。已建的一千八百九十处公社水利站,绝大多数也未列入正式编制,很多是年老体弱、人员不足不稳,影响正常的工作进行。为了实现把水利工作的着重点真正转移到管理上来,必须建立健全公社水利管理机构。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社水利站的组织机构
公社水利站属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也是公社管委会的水利管理部门。根据公社的大小,编制四至六人。人员组成,一般设站长,副站长各一人,水利机械管理一人,技术员或正式技术工人一至三人,会计兼统计一人。原有公社管理机构定员不足者,从县水利系统的事业人员中逐步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公社水利站人员的调配使用,由县水利局负责安排,保持稳定。公社要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二、公社水利站的任务
在县水利局和所在公社领导下,负责宣传贯彻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按照县水利局的统一安排担负所在公社的各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抓好抗旱除涝,水库工程加固、机井建设、配套挖潜、人畜吃水、水土保持、喷灌建设和培养社队水利管理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等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
三、公社水利站的经费来源
原有的一千八百九十处公社水利站,其经费来源维持现状,一律不予变动。需新建水利站的二百三十二处公社,除地方切块的其他水利事业费中,已经包括有两个半人的经费外,其差额部分可在征收水费中解决,暂时不能自给者,可报县水利局、财政局同意,由水利经费中统筹安排。
以上意见已征得省编制委员会和财政厅的同意,现报上请审批,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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