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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04
【生效日期】1993-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民航机场治安秩序的通告
(1993年12月4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民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民航飞机的正常安全飞行,保障公共财产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机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场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机场治安秩序。
二、旅客在登机前,均须凭机票进入指定区域,并自觉接受机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机场内施工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机场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入证,在规定范围内施工,除前列人员及机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旅客候机室、停机场和飞行道等地带。
三、凡进入机场的车辆必须沿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区域停放,严禁随意行驶和乱停乱放;违者,由机场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禁止在机场专用道路上堆物、摆摊和乱倒垃圾等;违者,由机场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机场或登机的;
2、擅自在机场内狩猎、射击的;
3、盗窃、损坏机场内公共设施的;
4、倒卖飞机票和订座凭证等乘机票证的;
5、其他违反机场治安秩序的。
六、对破坏机场治安秩序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持机场良好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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