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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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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200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青岛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家瑞

                           二000年一月三日

              青岛市防治一次性

         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保护,防治一次性资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污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环保、工商行政、环卫、卫生、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资料餐具和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纸制、布制和其他易消纳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购物包装袋。

 第五条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厚度在0.025毫米(含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包装袋。

  自2000年5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资料复合包装袋除外)。

 第六条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回收利用措施。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餐具或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一次性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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