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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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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7-01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

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1985年7月1日)  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的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是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都严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对违犯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凡存有上述淫秽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七月十五日前,将其全部上交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登记处理。对按期如实上交的不予追究;对隐匿、转移、销毁、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二、坚决取缔一切播放淫秽录像的活动。凡是播放淫秽录像或为播放淫秽录像提供场所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在七月十五日前,主动将全部淫秽录像带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并彻底坦白交代违法活动,听候处理。对按期如实坦白交代的,从宽处理;对逾期不坦白交代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三、已批准开业放映录像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查其放映的录像带。对其中未经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放映的一律封存;如发现继续放映,要没收其录像设备和全部录像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一律不准经营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营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点,也不准出租录像设备。违者要严肃处理。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录像放映点,一律停止营业;违者除没收全部录像设备和录像带,以及全部非法收入外,并对直接责任者依法惩处。

 四、凡有录像设备和录像带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录像设备和录像带登记造册,报送市广播电视局严格审查。对未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放映的录像带一律封存。个人所有的录像设备和录像带,必须到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登记备案。对商店准备出售的录像带,由市、县文化、商业、供销部门组织专人进行审查清理。对其中未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允许出售的一律封存,并将清理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在什么场所,播放未经批准的录像带,要没收其录像设备和录像带,情节严重的还要对直接责任者依法惩处。

 五、各单位要严格教育职工,教师和家长要严格教育学生和子女,不观看淫秽录像,不传抄传看淫秽书刊、图画及其它淫秽物品,也不看格调低下、荒诞离奇、封建迷信、无益于身心健康的录像。对传播淫秽物品和观看淫秽录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六、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协助政府做好查禁淫秽物品和取缔播放淫秽录像的工作。任何公民发现走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用淫秽物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引诱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都有责任检举揭发,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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