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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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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地管理目 责任制考 奖罚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1-13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      (青政办发〔1992〕4号 1992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合理地考核《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各县级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

  (一)耕地面积控制指标;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执行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土地开发复垦指标;

  (四)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五)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标、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指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六)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

  (七)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工作指标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考核,并将自查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次年一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指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除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考核书面报告,完成各项指标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外,还应按一定比例抽样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法(计分标准见附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二百分为满分,一百二十分为及格;其他各区总分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好的单位颁发奖状,并按下列等级和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

  一等奖:总分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总分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奖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

  一等奖;总分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总分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奖金五百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得奖金的百分之十奖励分管市长、区长,其余奖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

  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罚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罚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总分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罚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罚款五百元。

  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罚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长、区长支付,其余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支付。

  罚款缴市财政。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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