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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1999-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现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烧荒活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严格进行考核。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必须组织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饲料、秸秆养菌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成果,并在政策和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扶持。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六、对在禁烧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由环保、农业、林业部门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林木毁损的,由林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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