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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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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业税收 灾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56号

  【发布日期】2001-06-16

  【生效日期】2001-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业税收因灾减免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遭受多年未遇的特大旱灾,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部分群众生活困难。为切实解决受灾地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面临的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省政府决定,2001年的农业税减免,提前于夏季预分到各市,重点照顾因灾和社会贫困户的纳税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测算,减免到户。省里将根据各市农作物受灾情况,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尽快将减免指标分配到各市。各市要在省分配的减免指标之内,认真测算到县、乡、村,并及时落实到户。

 二、严格掌握政策,不搞平均分配。各地要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和农作物受灾情况,逐户确定减免税额,不能搞平均分配。对重灾农户和湖区、库区、滩区及农村社会困难户的农业税减免,要给予重点照顾。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该征的税收,要依法足额征收到位,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对农业特产税,要认真贯彻“据实征收”原则,没有收入的坚决不征,严禁平摊。

 三、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各级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确需按2000年征收额征收,要把省政府审定。对征收的税款和“三提五统”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借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之际,新开口子,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清理工作,认真搞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等的专项治理。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防止加重农民负担。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农业税减免,是国家农业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措施,将减免税款测算核实准确,落实到户,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对农业税减免落实情况,省里将成立督查小组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减免政策是否落实,配套资金到否到位,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是否公开、公正等,保护农民利益。对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资金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责任。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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