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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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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 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7]78号

  【发布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1997-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1997]7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土地出让金缴、存、划转的专用帐户。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并及时拨付。月终要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四、国有土地出让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行招标或拍卖,使国有土地出让真正走向市场。对因企业兼并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政策上可适当放宽。除此之外,地方各级政府均无权减免土地出让金,以切实防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流失。

 五、为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各市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省财政不再参与分成,全部作为各市地固定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以及农业开发等。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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