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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鲁政字[2000]267号
【发布日期】2000-10-09
【生效日期】2000-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迟审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鲁政字〔2000〕26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政府和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省政府于1997年8月制定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对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审验。鉴于省、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正在或准备进行。省政府研究决定,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推迟到2001年10月31日前进行。期间,除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上缴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外,现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本证继续有效。
二00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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