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威政发〔2002〕29号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2002-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
(威政发〔2002〕29号)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地下水开采秩序,防止过度开采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引发地质灾害,威胁建筑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市区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环翠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孙家疃镇所辖区域,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刘公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超采区内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凡在超采区内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下发之时起30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表水可供给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实际需要,确定地下水开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审批和发放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获得取水许可的,要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取水;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一律封井停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非法取水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今后,超采区内不再批准新打地下井。
三、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超采区内经批准取水的,按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1.6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非法取水的,除封井停采外,对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封井前所取地下水按地下水征收标准的3倍(2.4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凡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实际计量数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不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的,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除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外,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组织专门力量,严肃查处非法取水行为,确保地下水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自觉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取水行为,共同维护好市区地下水开采秩序(举报电话:5309529)。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a82a44ae9ceed7651f8ce148fb67f8cc53d114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