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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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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发布单位】济南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2002-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闲置土地的通告》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依法整治市区内长期圈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长期圈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二年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应当自2002年9月6日至12日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有关情况,并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土地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三、闲置土地使用者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能够开发建设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继续组织建设。

    四、对2002年12月31日前暂不能够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使用者承担。

    五、对2002年12月31日后仍不能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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