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山东省地方法规 >> 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1994-11-21

  【生效日期】1994-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特产品包括:

  (一)晾晒烟、烤烟;

  (二)园艺产品,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草莓等)、干果(花椒、核桃、板栗、银杏等)、芦笋、药材、毛茶、蚕茧(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西瓜、甜瓜等)、花卉、经济林苗木;

  (三)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菱角、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产品及捕捞品;

  (四)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原竹、蜡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

  (五)牲畜产品,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

  (六)食用菌产品,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茹、蘑茹等;

  (七)其它产品,包括生姜、大蒜等。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以下统称财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

  税务、工商、公安、水产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机关依法征税。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青岛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暂停征收。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其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二)按照农业特产品销售收入(或收购金额)计算核定;

  (三)按照评估的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四)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价款征税;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给生产者的价款(包括从用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

  对种植在定产地内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计算缴纳产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准予免税;

  (二)对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1至3年免税;在新开发滩涂、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取得收入的当年免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给予减税、免税;

  (四)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社会困难户,可按农业税社会减免的办法,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市(区)财政机关审核,报青岛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当天。

 第十条 蚕茧的收购单位为该产品农业特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其他农业特产品需要确定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财政机关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义务。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财政机关批准或决定,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部门应接受财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生产或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自产自销的应税产品,由纳税人向生产所在地财政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款由收购者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向收购所在地财政机关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30日内,向当地财政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纳税期限由当地财政机关核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有关纳税资料的,经财政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财政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滞纳金。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财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专用票证,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采取查帐征收、核(评)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农业特产税税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禁止以各种形式的平均摊派。

 第二十条 自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

           青岛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征税范围           │  适用税率  ┃

┠───────┬─────────────────┼───┬───┨

┃  类 别  │ 具体征税品目          │生产者│收购者┃

┠───────┼─────────────────┼───┼───┨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   │31%┃

┠───────┼─────────────────┼───┼───┨

┃       │毛茶               │7% │16%┃

┃       ├─────────────────┼───┼───┨

┃       │苹果、梨             │12%│   ┃

┃       ├─────────────────┼───┼───┨

┃       │其他水果             │10%│   ┃

┃二、园艺产品 ├─────────────────┼───┼───┨

┃       │干果               │10%│   ┃

┃       ├─────────────────┼───┼───┨

┃       │果用瓜              │8% │   ┃

┃       ├─────────────────┼───┼───┨

┃       │蚕茧               │8% │   ┃

┃       ├─────────────────┼───┼───┨

┃       │芦笋、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   │5% │   ┃

┠───────┼─────────────────┼───┼───┨

┃       │海淡水、滩涂养殖、海淡水捕捞   │8% │5% ┃

┃三、水产品  ├─────────────────┼───┼───┨

┃       │水生植物             │8% │   ┃

┠───────┼─────────────────┼───┼───┨

┃       │原木、原竹            │8% │8% ┃

┃四、林木产品 ├─────────────────┼───┼───┨

┃       │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    │5% │   ┃

┠───────┼─────────────────┼───┼───┨

┃五、牲畜产品 │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   │10%┃

┠───────┼─────────────────┼───┼───┨

┃       │黑木耳、银耳           │8% │8% ┃

┃六、食用菌产品├─────────────────┼───┼───┨

┃       │香菇、蘑菇            │8% │   ┃

┠───────┼─────────────────┼───┼───┨

┃       │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   │8% │25%┃

┃七、贵重食品 ├─────────────────┼───┼───┨

┃       │燕窝               │   │25%┃

┠───────┼─────────────────┼───┼───┨

┃八、其他   │生姜、大蒜            │5% │   ┃

┗━━━━━━━┷━━━━━━━━━━━━━━━━━┷━━━┷━━━┛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ca5f4180d7558ca1826cfe810c0f8d61edb1e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