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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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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7-21

  【生效日期】1981-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1981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有关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在国务院“两个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达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对象和提高的标准

  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高于“两个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对“两个暂行办法”下达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干部、工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执行意见重新报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领取的退休费和特殊贡献待遇部分不再重新处理。

 二、审批权限

  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由省人事局办理审批,工人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

 三、报批手续

  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干部、工人,首先由其所在单位(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填写“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呈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证件或材料,逐级分别报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审批。  

  省直单位的,由主管厅、局分别报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审批。

 四、执行时间

  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暂行办法”下达前退休的干部、工人,从1978年6月份起执行。1978年6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工人,从批准退休领取退休费之日起执行。

 附:     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呈批表

                         年 月 日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文 化│   │

│   │   │   │   │年 月│    │程 度│   │

├―――┼―――┼―――┼―――┼―――┼――─―┼―――┼―――┤

│家 庭│   │本 人│   │民 族│    │是 否│   │

│出 身│   │成 份│   │   │    │党 员│   │

├―――┼―――┴―――┴───┼───┴────┼───┴───┤

│工 作│           │ 职务(称)或工种 │       │

│单 位│           │        │       │

├―――┼――――――─────┼────────┼───────┤

│工 资│  级      元  │ 参加工作时间  │       │

│   │           │        │       │

├―――┼――――――─────┼────────┼───────┤

│退 休│           │ 退休费比例  │       │

│时 间│           │        │       │

├―――┴――――┬―─────┴────────┴───────┤

│ 退休后居住地址 │                       │

├――┬─――――┴―──────────────────────┤

│工 │                             │

│作 │                             │

│简 │                             │

│历 │                             │

├──┼─────────────────────────────┤

│何何│                             │

│时种│                             │

│由荣│                             │

│何誉│                             │

│单称│                             │

│位号│                             │

│授或│                             │

│予奖│                             │

│ 励│                             │

└──┴─────────────────────────────┘

┌──┬─────────────────────────────┐

│英 │                             │

│雄 │                             │

│模 │                             │

│范 │                             │

│事 │                             │

│迹 │                             │

│及 │                             │

│证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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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

│持 │                             │

│荣 │                             │

│誉 │                             │

│情 │                             │

│况 │                             │

├──┼─────────────────────────────┤

│单 │                             │

│位 │                             │

│意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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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织│                             │

│、意│                             │

│市见│                             │

│组 │                             │

├──┼─────────────────────────────┤

│地织│                             │

│、意│                             │

│市见│                             │

│组 │                             │

├──┼─────────────────────────────┤

│审 │                             │

│批 │                             │

│意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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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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