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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1993年12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 为加强对简易三轮摩托车的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简易三轮摩托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验、核发车号牌、驾驶员考核、核发行驶证以及行车安全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按摩托车类进行管理。
二、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不予办理简易三轮摩托车入籍挂牌,其他县级市、区内的简易三轮摩托车,准予在本县级市、区内入籍挂牌。
三、申办入籍挂牌手续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
4、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证明。
对经检验合格准予入籍挂牌的车辆,重新核定载质量后,核发相应车号牌。
四、加强简易三轮摩托车者,必须具有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
五、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内已入籍挂牌的简易三轮摩托车和外省、市简易三轮摩托车向市内五区运送蔬菜、水果及其他城市必需品的,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入市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属前列情况的简易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市内五区的道路上行驶。
六、简易三轮摩托车只准载货,不准载客。载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七、未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将二轮摩托车或其他车辆改装成简易三轮车,违者缴销其车号牌和行驶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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