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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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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侨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0-21

  【生效日期】1989-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公安厅

关于侨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10月21日)  省政府同意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对侨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侨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七年,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出了《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和《关于我省鼓励华侨投资优惠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侨汇购建住房和投资建企业的华侨亲属“农转非”采取了优惠政策,深受海外侨胞和国内侨属的欢迎,对吸引华侨投资,争取侨汇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按这两项政策规定每年“农转非”的人数并不多,全省近十年共办理了侨属62户、203人的“农转非”,对我省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影响不大。为了保持涉外政策的稳定性,维护国家信誉,更好地争取侨心、侨力支持我省四化建设,两个文件中有关侨属“农转非”的政策,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同时,根据鲁政发[1989]44号文件关于对“农转非”从严控制的精神,建议将上述两个文件中有关侨属“农转非”的具体标准和审批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一、华侨投资者亲属“农转非”标准:在省辖市投资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二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二人,二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五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五人,五十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七人;在城镇投资五万美元以上,不足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二人,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三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五人,三十万美元以上不超过七人。

 二、华侨用一万五千美元以上在大中城市、一万美元以上在城镇购建住宅,可照顾其亲属一至二人“农转非”。

 三、华侨亲属办理“农转非”,需经市地侨办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四、上述规定适应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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