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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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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3-18

  【生效日期】1996-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996年3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的力度,缓解市区部分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自3月20日至6月30日在市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的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车辆必须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遇有标划4排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靠近非机动车道的一条为大车道,其它为小车道;两轮摩托车在大车道右侧行驶。严禁争道抢行、违章超车。严禁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公交车超员超速、不按规定停靠站。

 二、严禁在道路上乱停车。因装卸货物确需临时停车而无停车场地的,准许到附近支路临时停车,但不得妨碍交通,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三、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从事建设、修车、洗车、经营以及其它活动。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月检、季检制度,检验以制动、转向、灯光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为重点。对经检验合格的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车核发“月检合格证”和“季检合格证”,并张帖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以备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4月份起对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集中进行年度审验和驾驶资格审查。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上路行驶。凡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予以报废。对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公交车要实行强制保养制度。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按交通指挥信号行驶或行走。严禁随意横穿道路、攀越护栏。

 七、加强路检路查。整顿期间,公安机关会同交通、工商、公用事业、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联合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处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共同搞好道路交通秩序和整顿工作。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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