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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青政发[1998]155号
【发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1998-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
占路和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通告
(1998年9月17日青政发〔1998〕155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四区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清理、查处各类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凡未经市政府或市城管、规划、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的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所搭建供经营使用的设施一律自行拆除;对损坏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绿化设施予以恢复或缴纳赔偿费。
二、各有关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各类占路、占地的经营活动。对已经批准的占路、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进行清理,对其中超过批准期限、批准占用范围经营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并收回批准文件。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查处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工作。城管、工商、规划、市政、公安、卫生、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对各类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取缔和给予处罚。对超出本通告规定期限,仍违法占路、违法占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所搭建供经营使用的设施强制拆除,损失及相关费用,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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