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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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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

  【发布文号】济政字〔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2005-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济南市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济政字〔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有关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荣誉市民条件

  (一)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企业已生产经营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二)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三)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撰写事迹材料,填写《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附后),由推荐单位报市直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报市外办;属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侨办;属外籍华人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市侨办或市外办;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台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初审。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侨办和台办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初审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三)评审。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提交市政府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政府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徽章,并由市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三条 联络与服务

  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和台办负责与经本部门初审的荣誉市民进行联络,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邀请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列席重要会议、开展调研和考察活动,进行节日走访慰问等,为荣誉市民在济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由分管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外经贸局、台办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初审单位审定,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会审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公告。

  第六条 工作经费

  由市政府办公厅在每次组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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