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9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d/laws/f90c412d986ab8d7f31b291376b40683dfea75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