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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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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03

  【生效日期】1992-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1992年5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高科技工业园、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科技街(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对外开放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需要,按国际惯例,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二)审核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方面的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协调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关系;

  (四)决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主管开发区内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参与编制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拟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负责高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

  (三)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开发区的申请,并办理审报工作;

  (四)领导开发区内各管理部门,协调有关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内的金融、保险、法律、信息咨询、进出口、专利、人才交流与培训、财会事务、物资供应等服务保障体系;

  (六)制定开发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 根据需要,开发区内设立有关管理部门或联合办事机构,按照相应职责,办理相关业务和管理事项。

  开发区内的各有关管理部门,受管委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开发区内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建立和完善商业服务业网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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