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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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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出国(境)和土地审批等请示类公文报送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2001-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出国

(境)和土地审批

等请示类公文报送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领导指示,自2002年1月1日起,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出国(境)、土地使用等请示类公文,将按省政府部门职能的划分,分别径送省主管部门,不再送省政府办公厅登记转办,行文抬头仍主送省政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请省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的请示类公文,根据出国团组任务,径送省外办或省外经贸厅(各高等院校的文件先送省教育厅)。

 二、报请省政府审批因公赴台湾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台办。

 三、报请省政府审批关于土地使用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报请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股份公司变更股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体改办。

 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建设厅。

 六、报请省政府审批关于乡镇设立、撤销和乡镇区域界线变更的请示类公文径送省民政厅。

  各有关承办部门对经办的上述请示类公文,要严格登记和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应报省政府的请示事项,仍按规定报送省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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