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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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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强我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4]87号

  【发布日期】1994-10-08

  【生效日期】1994-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公室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农业

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4〕8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教委、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报告

省政府:

  建国40多年来,我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建设、完善和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忽视和削弱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现象和问题,影响了我省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和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方针,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两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问题最终要靠科技来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是国

家保护扶持农业、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重要措施。县、乡农技推广体系是把科学技术传递给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教兴农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技推广体系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低耗农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任何忽视和削弱这支队伍的做法都是错误和有害的。因此,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两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把农技推广工作作为科技兴农、发展农业生产的首要措施来抓,及时研究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今后,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列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以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农技推广体系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乡农技推广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安排试验示范项目,布置业务工作,组织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作用,保证他们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人员调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特点,农技推广机构宜综合设置,实行实验、示范、推广系列化服务,种、养、加一体化管理。

  按照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拟于今年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农业机械管理站和渔业水产技术指导站的定编工作,省有关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缺编人员应在1995年底前逐步配齐,补充人员要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乡镇各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编制总数的70%以上。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已离开农技推广机构的,要做好工作,欢迎他们归队,以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三、增加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确保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增加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扶持,是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财政支农必须把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事业的发展放在首位。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的资金增长幅度要高于同期财政支农投入增长幅度。

  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预算安排与执行考核落实制度,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内人员经费予以保证。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人员已实行“脱钩”、“断奶”的,至迟要于1994年12月底以前纠正。

  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等措施,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为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和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截留、挪用的要在近期内归还。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要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事业费不足和发展农技推广事业,改善办公和生活条件。

 四、采取得力措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目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仍然比较艰苦,各级政府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并采取得力措施,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要继续执行农业第一线技术人员浮动工资政策,由原来8年固定1级工资改为5年固定1级,并继续上浮1级;要建立农技推广基层岗位津贴制度;要继续完善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办法,并保证资金到位;在科技成果奖励中,要增加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和人员的比例;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掌握方面,主要考核农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效益;今后,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需要补充农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从在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选拔;在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子女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

  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和县、乡、村三级成人学校的作用,积极为实施科教兴农、发展“两高一优一低”农业搞好人才培训、技术推广、科学实验和信息服务。要重视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努力使农村新增劳动力都能掌握一至两门农业实用技术。继续贯彻执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问题,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提出培训计划,并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搞好农技推广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农村的科技带头人也要定期到乡镇成人学校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力争到本世纪末,我省年培训农村劳动力、乡镇企业职工2000万人次,为每个行政村培养3至5名中等技术专门人才,使每个农村劳动力接受文化技术教育的年限提高1至2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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