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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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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建立山东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7-03

  【生效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东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的通知

(1991年7月3日鲁政发〔1991〕5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电信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山东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信建设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话通信建设附加费交省的10%;

  (二)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交省的70%;

  (三)国内电报附加费和节假日长途电话增收费交省的70%;

  (四)县以上城市征收的市内电话公用事业附加费交省的10%;

  (五)长途电话初装费交省的30%;

  (六)省能源交通基金用于电信建设的部分。

 二、上述资金第一至第五项仍由省邮电局负责征收,并执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缴款书,按期交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存储,由省财政厅按季划拨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基建基金帐户。第六项仍按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规定征收和划转。

 三、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为地方电信建设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山东省市地以上长途通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年度计划由省邮电局提出安排建议,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四、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按无息贷款方式使用,贷款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收回的本金仍纳入电信建设专项基金专户,继续用于我省电信事业建设。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是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二是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三是试运行期间收入;四是新增的各种附加费;五是其他自有资金。

 五、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必须按规定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否则扣减当年计划用款;所用贷款必须按合同归还,并实行收贷挂钩。省邮电局要建立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天内,将征收情况报送省计委、财政厅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六、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免征各种税费,具体办法比照电力开发基金的规定办理。

 七、省电信建设专项基金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与省邮电管理局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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