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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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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发[1997]18号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1997-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

(陕发[1997]18号1997年12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省委、省政府决定,把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作为我省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是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重要举措,对搞好整个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五大为我们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步伐,增强全省经济活力。

 二、我省国有企业大多数是小型企业,主要辖属于地、市、县、区,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国有小企业普遍发展缓慢,经营困难,亏损面加大,相当数量的企业资不抵债,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把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不仅能够盘活存量资产,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而且能够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形成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要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结合起来,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推进企业结构的调整和经营机制的转换,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安置好企业职工。鼓励省内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自然人,以各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小企业改革。鼓励国有小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寻找合作对象,主动与优势企业“联姻结亲”和互相兼并。要以放开搞活小企业为目标,清除障碍,推倒围墙,“不求所有,但求所在”。

 四、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以及股份制、合资嫁接、委托管理、破产、退二进一、退二进三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探索国有制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努力寻找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可以一企一策,也可以一企多策。哪种办法能搞活,就大胆采用哪种办法,不搞抽象争论,尊重群众实践。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在着眼于产权制度改革,加大产权置换力度,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实现资本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

 五、对有净资产、经营比较好的企业,抓紧采取有利于发展壮大的形式进行改革。企业资产出售给法人和社会自然人的,给予适当优惠;出售给国有企业及本企业职工的,优惠的幅度可以更大一些;实行拍卖的,可减免有关税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国有净资产优先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除用于安置职工外,要集中起来再投资;也可借给改制企业有偿使用,时间可延长至五年,使用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六、经评估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债随资走。出售给本企业全体职工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出售给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且接受职工安置的,买断国有职工工龄的费用可采用减免地方税收的办法解决;不安置职工的,买断国有职工工龄的费用,按财务隶属关系,在国有净资产出售收入中支付。

 七、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对救活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依法破产。破产时,资产变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出让金弥补。企业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要全额归还或按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八、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重要形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可享受所得税超基数返还、不动产暂免征收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实行兼并的,兼并方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可用企业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可税前列支。改制企业的非银行债务,可将债权转为股权;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实行“陈欠暂缓、新税不欠、挂税免罚、逐年缴清”。

 九、实行联合、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的企业,合作对象要公开选择,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同时,鼓励通过融资等方式逐步转换产权。国有企业之间联合、承包或委托管理,安置职工的,资产可以一次无偿划转,同时承担债务;与非国有企业联合、承包或委托管理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分期转让,一次性转让的给予优惠。实行租赁的,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同时允许加速提取折旧费;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企业产权可转为承租人所有。鼓励企业职工集体租赁、承包经营本企业,鼓励金融性租赁公司积极参与企业的还本租赁。

 十、企业改革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评估、确认和界定产权。企业潜亏、呆、坏帐和资产损失,可以冲减企业公积金,冲减不完的冲销资本金。评估资产要实事求是,有利于资产流动重组;界定产权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科学界定产权,对于银行债务要落实偿还责任,可采取“旧帐暂缓、新帐不欠、挂帐贴息、逐年归还”的办法,也可经审查批准,采取贷款本金挂帐分年归还、停减免利息等优惠政策。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要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区别情况妥善处置,可以委托企业实行专项管理,也可以分立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十一、企业改革时,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仍有困难的也可延缓交纳。“零资产”、负资产企业改制时,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十二、减少企业改制、改组费用支出,降低改革成本。评估、验资费用,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标准的30%收取;产权交易中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特殊困难的企业,上述费用经批准可以减免。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贷款单位时,只收取工本费。

 十三、切实安置好职工,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落实安置职工的费用。自谋出路的职工安置费标准,可参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三至五倍确定;需要当地政府支付的费用,要及时到位;企业的安置费用要有着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由企业从资产中或资产出售转让收入中切一块解决,当地政府也应给予适当补助。因工致残、患有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暂由新组建企业负责。允许职工提前五年离退休和离岗退养。要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优先解决失业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职工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救济条件发给社会救济金。

 十四、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只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事情,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也负有重要责任。企业要积极主动,不等不靠;主管部门要打通思想,转变观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企业迅速进入实质性的改革。财税、金融、国有资产、工商、劳动、土地等部门和单位,都要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认真清理与本《决定》不相符合的规定,坚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办事,并尽快制定支持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五、切实加强对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重在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当作关系我省改革和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要努力通过改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改制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让广大职工知道,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讨论,以使改革有充分的群众基础。各地、市、县、区承担着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主要任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下去,组织领导好这场改革。省委、省政府成立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尽快把工作推开。总的要求是,1998年内,全省国有小企业要基本放开搞活。要坚持“先放开、后规范,边实践、边完善”,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首战必胜。

 十六、本《决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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