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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89号
【发布日期】1994-09-16
【生效日期】1994-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装饰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8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轻工业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3〕93号),现将室内装饰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室内装饰业由省轻工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室内装饰业主要承担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六面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6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
二、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材料供应等,由省轻工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全省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轻工业局负责管理。对评审合格者,按轻工总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文件规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室内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依照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精神执行。
五、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美化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健康发展。
省政府办公厅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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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n/laws/087008f1c730356ce8b680a1484f0e7e3ec5d1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