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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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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西安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2002-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47号)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规定。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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