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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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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西安市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02-10

  【生效日期】2002-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三部门

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2〕20号)

2002年2月10日

  现将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计投资〔20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职工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计投资〔2002〕38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实际需求,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单位自建职工住宅行为,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的商品化步伐,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征土地建设职工住宅,凡新征土地申请建设职工住宅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定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大企业原福利区旧房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要求,建设面向本企业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城建、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及土地审批手续,并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三、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政府指导销售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四、各级政府要加快住宅商品化步伐,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通过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困难。要加快货币化房改步伐,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信贷,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五、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的监管力度,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以商品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坚决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六、要加强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和房改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土地资源的自觉性,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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