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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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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 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5]30号

  【发布日期】1995-03-21

  【生效日期】1995-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5]3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加强我省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地市县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进行自查、自纠。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三、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银行[1994]307号)精神,尽快与各级财政部门脱钩。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办成规范的证券交易机构,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撤销。

 四、邮政网点办理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件,只能在现有邮政营业网点内增设储蓄专柜,不得在邮政网点之外设置储蓄所、联办所、代办所或协储站等,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核发《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不得开办储蓄业务;已经办的,要限期予以清理。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和县以上不再建立农村基金会或联合会,已经设立的,要限期停办有关经营业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特别是建立风

险保障机制上来。乡(镇)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活动,村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村范围内开发活动。其开发资金互助的资金占用费,不准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得异地开设网点,不得对居民和单位开展信贷款业务。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农经发[1994]2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一次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处理。

 六、各地人民银行要对辖区内的典当机构进行清理。对省人民银行《转发人总行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陕银发[1993]200号)下发之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特种商品许可证》的典当行,由当地人民银行逐级审核,报省人民银行批准(设在西安市的,报西安市人民银行批准)。对1993年9月20口以后设立和经人民银行审核不予批准的典当行,一律限期撤销;逾期不撤销的,由人民银行公告其为非法金融机构予以取缔。

 七、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的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债券和彩票者,一律视为非法行为,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八、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86号)。除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外,任何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其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地方财政部门、工商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和投资比例。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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