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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9]36号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1999-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企业发放职工
债券和进行内部集资的紧急通知
(陕政发〔1999〕36号1999年6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擅自发放职工债券,进行内部集资,这种做法虽然对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特别是一些企业集资到期后本金和应付利息不能按时兑付,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减少职工不必要的损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进行内部集资和发放职工债券,违者将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对企业改革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和其他投资行为应予以鼓励,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此,各主管部门要从严掌握,把好审批关。
三、本通知发布之前有集资行为和已发放了职工债券的企业,要按照谁集资谁负责、谁用集资款谁偿还的原则,尽快制定归还集资本息的计划,或采取调整利率转股本金等办法,妥善处理。
四、各地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向大家说明情况,讲清道路,使广大职工取得做好这项工作的共识,以实际行动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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