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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6]29号
【发布日期】1996-02-18
【生效日期】1996-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6〕29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八日) 《陕西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1995年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的决定,为加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培育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科技转化项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在运作方式上,可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和重点扶持资金等。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资金局设立专户,并保证暂未使用资金的生息增值。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科委负责征集、筛选,并提出项目建议;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科技、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和经济、财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拟定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三、使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承担偿债责任和投资风险,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央在陕和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
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的计划、期限、费率、还贷、风险投入由省科技领导小组确定。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进度下达借款通知单,省资金局据此办理有关借款合同手续,应保证资金在批准贷款后三内到位。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担保借款方式,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须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六、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挪用资金,从挪用之日起加倍计收占用费,并依法收回借款;逾期借款,按合同规定加计罚金,并分别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债务。
七、每年可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占用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项目评估、调研、协调和管理。
八、本办法由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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