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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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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3-28

  【生效日期】1990-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医疗卫生

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潜力,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卫生部门和铁路、交通、工业、财贸、文教、国务院驻陕各部门及驻军(向社会开放的)等其它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民办、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在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由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医疗卫生业务上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二、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后,非地市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疗卫生事务上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双重领导。

 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所辖范围内医疗卫生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和实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总体规划,按权限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设置、规模及专业重点进行审批发证;组织医疗开展业务协作、技术培训、医德医风教育;参加抢险、救灾、扑灭疫情等紧急医疗任务;进行医疗卫生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四、凡驻陕单位、各级地方部门、个人在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单位(包括驻军医疗单位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领证手续。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业务工作,按其编制床位数和专科性质,由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分级行业管理。

  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级别不变。

  其它医疗单位的管理级别为:三百张床位以上的全民医疗卫生单位、各类专科医院以及一百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地、县代管(其中西安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举办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由西安市卫生局管理);一百至三百张床位的全民医疗卫生机构、五十至一百张床位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市)卫生局管理;一百张床位以下或无床的全民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市)卫生局管理;一百张床位以下或无床的全民医疗卫生机构、五十张床位以下或无床位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管理。

 五、参加行业归口管理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有关的卫生工作会议和学术交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科研项目;向社会开展医疗卫生有偿服务;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参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活动;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参加行业归口管理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参加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抢险救灾、组派卫生工作队等社会性医疗卫生工作;执行“首诊医院负责制”等各项医院管理制度,承担所在地区的急诊、急救任务;执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种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执行国家统计、卫生部门和省卫生厅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

 七、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服从行业管理,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机构变更、迁址须重新注册登记),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者,当地卫行行政部门可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不听批评警告的可通知当地粮油等有关医疗卫生所用物资部门,停供有关物资,直至取消注册登记。有关部门庆积极支持并协同卫生部门搞好医疗卫生行业归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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