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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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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移交罚没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61号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移交罚没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陕政发〔1998〕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西安海关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连续多次开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破获大量案件,抓获大批犯罪分子,追回不少文物,遏制了曾一度猖獗的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盗掘古墓等犯罪现象,为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一些执法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对破案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尚未达成共识,致使部分文物结案后长期滞留在行政执法部门,难以及时保护和修复,造成诸多本可避免的损失。为妥善解决罚没文物的移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西安海关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后,应及时商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到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文物移交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博物馆或文物收藏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不得擅自转交或转卖给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或文博单位。各指定单位在接收文物后应向移交部门出具文物移交证明。若罚没文物涉及其他省、区、市,移交工作由省上有关执法部门或西安海关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决定。

 二、应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石刻、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及其它代表性实物,包括所有的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三、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西安海关在结案前若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保管条件,或自立案之日起超过半年仍无法结案的,应商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先将文物移送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保单位暂存。负责暂存文物的文保单位,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取证活动提供方便。

 四、全省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鉴定后的文物清单,应定期查询当地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西安海关没收文物的去向和保管状况。

 五、全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西安海关的专项文物专案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个别地方办理重大案件经费确有困难的,省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

 六、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保单位接收文物时,可根据文物等级对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以及其有关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一级文物每件奖励四至五千元;

  二级文物每件奖励二至三千元;

  三级文物每件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一般文物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上述奖励费用从接收单位的文物事业费中列支。

  破获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保护了特别珍贵文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根据情况颁发嘉奖令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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