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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9-05
【生效日期】1989-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超前
改革试点企业价格权限的通知
(1989年9月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改革的方针,严格控制物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对超前改革试点企业优惠政策基本不变的原则下,从现在起,将已放给超前改革试点企业的价格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省上确定的超前改革试点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省管理价格的,要执行国家定价。
二、地、市确定的超前改革试点企业,只能下放地、市自己管理产品价格的权限。
三、超前改革试点企业生产的属于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产品,企业在提价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手续、向物价部门申报。
以上调整,务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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