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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141号
【发布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1994-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
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4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关于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财政开支,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的精神,现就省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的汽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长配备1辆专车,副省长相对固定1辆工作用车。
二、今后副省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配备了专车的副省级离退休干部,其专车可以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统一调度使用。
三、省长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含其他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现在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更换。
四、现职副省级以上干部,应继续使用国产轿车。以后更新车辆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纪委关于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严禁购买高档豪华进口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高档豪华进口车。
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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