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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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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6]47号

  【发布日期】1996-04-11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1日陕政办发〔1996〕47号)

 一、为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省政府表彰的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办案有功人员,各级各界的举报有功人员。

 三、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由省政府一次性拨款500万元,实行专户储存。

 四、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本金部分长期储存,利息部分用于支付奖励或转存滚动发展,本金及利息均不得挪作他用。

 五、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经办存本、提息、拨付等项工作。每年终了向省政府报告利息收、付、结存及使用情况。

 六、省政府专项奖励基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动用一次,也可根据省政府决定动用。个人奖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对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的举报人员、办案人员的奖励,可不受此额度限制。

 七、本基金奖励对象由省政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委托纪检、监察、公、检、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评选、提名,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八、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奖励人数、等次及各等次的奖金额度,从基金专户利息中提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给个人。

 九、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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