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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86]099号
【发布日期】1986-07-16
【生效日期】1986-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6〕09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科技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批准《西安市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章程》,现转发给你们。
为了加强和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凡今后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属于全市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综合性、跨行业、跨部门、多学科的重大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问题,必须事先委托市科技咨询委员会进行科学咨询,再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
附: 西安市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充分发挥西安的智力优势,加强和提高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成立跨学科、跨行业、综合性的市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依靠专家、学者,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发扬科学民主进行科学决策的咨询和参谋组织。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三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
1、根据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就全市长远发展的战略、发展目标、方针政策、重点任务和重大措施提出咨询、预测和建议。
2、对全市经济、科技、社会三位一体协调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
3、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就实施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
4、对全市科学研究机构的布局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等重大措施提出建议。
5、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推荐重大科研成果,提出奖励和推进的建议。
6、对专家、学者提出的有关全市重大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问题的建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四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可视需要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可以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到本市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第五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社会、市场、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情报和信息。
第三章 组成和机构
第六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主要聘请具有一定造诣的从事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工作的专家以及科技领导干部担任。
第七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聘委员。任期满三年后,可以连任,届时未被续聘者即自行解聘。
第八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中推选,并设秘书长一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三人(分别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科委、经委一名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咨询组。各专业咨询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各专业咨询组成员中选举产生。各专业咨询组分别挂靠市计委、经委、科委、建委、农经委和市经济研究中心,并各设秘书一人。
第十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即市科技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出任的副秘书长兼。
办公室和各专业咨询组挂靠单位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安排协调科技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咨询组的咨询活动,广泛联系有关专家、学者,征集咨询建议,传递咨询信息,建立咨询档案,回收咨询结果。
第十一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在咨询活动中,根据咨询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咨询活动。
第四章 经费和报酬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编制事业费预算统一拨付,由市科委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在咨询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科技咨询委员会承担的重大咨询的论证项目,在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后,可按《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申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科技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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