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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2000-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榆林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近期召开。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的规定,1999年底榆林地区总人口为329.82万,按人口计算,可以增加代表名额132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不超过45人。据此,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榆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72名,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3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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