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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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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委关于印发“为支持区县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实行科技三项费用匹配拨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3

  【发布文号】市科发[87]字第73号

  【发布日期】1987-06-13

  【生效日期】1987-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市科发〔87〕字第73号)         关于印发“为支持区县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实行

          科技三项费用匹配拨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

  现将“为支持区县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实行科技三项费用匹配拨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三日

            为支持区县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

           实行科技三项费用匹配拨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各区县科技三项费用的财政拨款,支持区县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实施“星火计划”,振兴地方经济,我委拟对各区县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匹配拨款。现就匹配拨款的原则、办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问题,暂作以下规定:

 一、市科委对各区县科委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匹配拨款。匹配资金数额视区县科技三项费用额度大小和市科委财力状况,按比例进行匹配。

 二、凡区县当年未给区县科委划拨科技三项费用的,市科委不予匹配。

 三、各区县科委一般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区县正式确定的财政预算表报市科委综合处一份。区县财政预算未正式确定的,可事先通报市科委。逾期不报又不说明情况的,不予匹配。

 四、各区县提供给市科委审定匹配的科技三项费用额度。不包括任何专项费用(专项费用含给国家、市“星火计划”专项匹配资金)、项目补助费用、业务培训费和科技事业费等。

 五、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或任意虚报科技三项费用额度的作法,经查出后,除追回匹配资金外,下年不再给予匹配拨款。

 六、实行匹配拨款以后,除少数经济效益好,投资较大的科研和“星火计划”项目外,市科委对县区的一般性科技项目不再给予资助。

 七、区县科委每年应编报正式科技计划下达执行。同时一式二份报市科委备案后再拨付市匹配资金。必要时,市科委可到各区县检查了解其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

 八、各区县科委自己安排的科技开发、“星火计划”和示范推广项目,一般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并逐年提高回收比例。对于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也可采取在项目完成后在其新增利润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的办法进行回收(期限以1-2年为好)。

 九、各区县科委应将每年区县财政划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市上匹配的相应资金以及逐年有偿回收的经费(包括利润提取部分)等作为各区县的科技开发基金,采用滚雪球的办法,逐年增值,以不断增强各区县科委的科技开发能力。

 十、区县科委要认真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每年年底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进度、鉴定、验收、取得的成果、应用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存在问题等)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委。

 十一、对于不能认真管理实施科技计划、不按规定有偿使用科技经费、年底不报送总结材料和报表的,下年度将酌情减拨以至停拨匹配资金。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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