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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97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199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几个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
单位的改制前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政发〔1999〕97号1999年6月29日) 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市物资总公司、市农工商联合公司、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5个单位是在1996年体制改革中成建制由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关于这些单位改制前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市办发〔1996〕16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现从实际出发,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市办发〔1996〕16号文件精神,总的原则,对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的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仍由公司负责管理,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对经费特别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转轨过渡财政定额补贴时间在原基础上顺延3年(即2000-2002年继续实行财政补贴)。
二、关于养老统筹问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的行政机关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后新进公司的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保险金由公司按规定交纳。
三、市工业联社和供销联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统筹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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