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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实施统一监督;各级水利、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管理。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负责库(坝)的安全运行。
禁止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及从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禁止毁坏、垦殖、堆放杂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禁止毁坏、侵占放水、泄洪、观测、通信、动力、照明等工程和设施;禁止车辆在坝顶上擅自通行。
禁止在病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淤地坝管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病险水库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排放倾倒油类、酸液及垃圾等污染物。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大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淤地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和使用者对水库和淤地坝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并提供必需资金;经营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投资由受益人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权属,落实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防洪抢险职责,明确领导责任人,实行包库领导责任制。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水库度讯计划和“防、抢、撤”方案。负责收集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水情、工情、险情。提出汛情预报和防洪调度意见;拟订洪水调度方案,落实度汛措施,实施科学调度;拟订水库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实施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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