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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46号
【发布日期】1999-03-29
【生效日期】1999-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
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并切实加强管护的通知
(市政发〔1999〕46号1999年3月29日) 根据国务院令〔1992〕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8号《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西安市第一批纳入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都应加强对公布的古树名木的管护,并动员广大群众认真保护。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林业局、市园林局是全市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监督和检查。地处城市、建制镇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区、县园林(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农村、山区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由区、县林业(农业)部门负责管理。
二、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即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应在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管护工作。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内生存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街巷住宅小区、居民院落或其他公共地带内生存的古树名木,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指定专人管护。山区、农村生存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村民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管护。
三、古树名木的管护及设施所需费用,从绿化费中解决。
附:西安市第一批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分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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