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2505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1999-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七条修改为:“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销售的消防产品必须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期限、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批准日期,禁止销售无证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外地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在本市销售其消防产品,应当事先到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准销手续。”

 二、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原规定中的“公安局消防处”均修改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五、题目修改为:“西安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管理办法”。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n/laws/66d6812cf5ad9db7a1861f85c68575409e6a46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