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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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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35号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35号2001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为切实保证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照顾人员范围

  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待遇的现职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二、经费来源

  医疗照顾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审核拨付。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统一管理。

 三、经费使用

  (一)医疗照顾人员住院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0元(含干部病房床位费差额);

  (二)医疗照顾人员享受凭证优先就医,可持省卫生厅保健局发放的医疗证优先在定点医院就医;

  (三)医疗照顾人员享受每年一次健康体检,费用包干使用,每人每年1000元,省保健局掌握保证按期体检,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四、管理和监督

  省社会保障局负责经办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

 五、本办法从2001年3月1日开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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