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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2-31
【生效日期】1987-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改教育费附加返还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八条更改为:以县(区)为单位,每半年或一年由教育部门算出本县(区)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平均每生占有的教育费附加数额,乘以纳费单位职工子弟学校在校学生数,即为向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纳费单位的返还额。对每一纳费单位的返还额,最多不超过该单位所纳教育费附加额的百分之八十。
教育部门应在税务、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立即对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情况进行清理,应返还而未返还的,要及时予以返还。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不得以其它任何名义再向企业收取费用。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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