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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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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72号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1995]72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新机制,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目前只在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各地市县一般暂不实行。确有条件的地市县要求实行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工作,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三、征集的养老保险金要统一存入省财政厅开设的养老保险金专户。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财务管理,并及时拨付养老保险金。

 四、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尽快制订下发实施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配合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现决定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

 一、统筹目的

  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个人帐户,保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按时发放。

 二、统筹范围

  凡属我省省级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

 三、统筹比例

  (一)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8%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起步时暂按5%缴纳,由单位逐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统一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缴纳。

  (二)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5%,逐月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缴纳。

  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为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应包括:

  1、职工本人工资总额5%的缴费部分。

  2、从省级行政和事业单位缴纳的退休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不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50%)6%记入的部分。

  3、从退休养老保险统筹费中记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5%部分。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视情况调低从单位缴费中相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调低后的比例最终不低于个人缴费比例)。

 五、建立统筹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本方案四(二)条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后的余额建立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支出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敷使用时的差额。

 六、养老保险金的拨付

  为了体现职工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多少挂钩,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寿命按月计发养老保险金。由于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没有出台,需要先进行试点,省政府决定近期内养老金发放仍按现行离退休待遇规定执行,暂不与个人帐户储存额完全挂钩。但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可在职工退休后适当发给离退休职工,加发办法另行制订。

  在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后,由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向参加统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现行规定标准拨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暂时按现行规定标准给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金。

 七、为了不影响职工的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金补贴,每人每月60元。向在职职工发放的养老保险金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同时,省财政按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职工人数,每人按40元标准拨给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养老保险统筹储备金,用于养老保险金不敷使用时的差额和拨付养老保险金的周转金。

 八、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对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其安全、保值和增值。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等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九、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一名领导任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任委员,定期审议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事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的日常工作分别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二)组建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管理中心,为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属省财政厅管理。该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金征集和支付,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编制基本养老保险金预决算,处理职工有关养老保险金的查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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