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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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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再次重申蚕茧丝类产品收购的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1-03

  【生效日期】1988-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重申蚕茧丝类产品收购的出口

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1988年11月3日)  今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蚕茧管理防止抬价抢购的通知》后,我省不少地方,部门执行不力,继续抬价抢购,“蚕茧大战”未能有效制止,甚至愈演愈烈,影响丝绸生产和国内丝绸市场的稳定,干扰了国家收购、出口和生产计划的完成。九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再次发出了《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认真迅速地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的精神,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蚕茧大战”的继续发生。为此,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生产的蚕茧全部由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分公司)统一收购和经营,并由地、市经贸部门委托产地供销社收购。供销社收购的干茧,必须全部按质论价交售给地、市经贸部门指定的接收工厂或外贸公司,严禁抬价销售。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收购和经营蚕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部门和商贩要坚决取缔,没收其抬价收购的全部货物或货款,没收后的蚕茧全部交当地收购部门,货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当地财政。对非经营单位收购蚕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

 二、丝类产品和坯绸由省分公司及有收购调拨计划的地、市、县外贸部门统一收购,工厂不得自行出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如有违反,一经查获,全部没收其货物或货款。对利用职权,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抬价出售茧丝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再出现违纪者得利,遵纪者吃亏的不正常现象。

 三、蚕茧和厂丝的价格属国家管理。最近,国家物价局和经贸部已下达了各地蚕茧的最高收购限价;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地方自行确定加入茧丝成本的生产扶持费一律取消,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价或给予价外补贴。如有违反,由物价部门报上一级政府严肃查外,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蚕茧、丝类的生产和收购工作,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各地工商、物价、银行、商检、公安和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茧、丝、绸市场和出口的监督管理。要加强缉私工作,严防假报商品名称以及假染色绸代替坯绸出口。一经查出,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外,还要追查有关人员及领导人的责任。凡运输或邮寄本地区(市)和省内产的蚕茧及丝类产品(包括废丝茧和短纤维),必须有省分公司出具的“茧丝运输许可证”,运输部门或邮局方能办理承运及邮寄。擅自运出者,沿途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挡没收。

 五、省丝绸公司负责全省茧丝原料的统一安排和调拨,在原料茧的供应安排上,要首先保证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出口生产企业,适当照顾乡镇企业。各级政府要对现有缫丝企业进行整顿,对没原料保证,经济效益不好,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实行转、并、停。从现在开始,暂停审批以丝类、坯绸为原料(包括以真丝绸为原料的服装厂)的中外企资企业。今后,各地凡拟建立新的丝类生产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必须经省计委、经委、经贸委联合审查批准。否则,不发营业执照,不供原料,不供能源。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一定要给予制裁。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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