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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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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人员,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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