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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45号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确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45号1999年9月7日)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999〕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首批确定由西安市地产估价事务所、陕西德诺土地评估公司、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西安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4家评估机构承担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职责,其他任何评估机构,不得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评估。
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可选择上述4家评估机构中的任何一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改制企业到某一评估机构接受服务;4家评估机构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时,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西安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发〔1994〕70号)文件规定进行。
改制企业选定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后,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立项,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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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n/laws/a61a7b1f7656084f15d7f7829d2811f0a4e1b6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