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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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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四、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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