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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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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委、统计局、工商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2503/82506

  【发布文号】市科发[1987]12号

  【发布日期】1987-01-12

  【生效日期】1987-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统计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工商银行

西安市农业银行文件

(市科发〔1987〕12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经委、科协、工会、工商局、税务局、统计局,市属科研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1986〕国科发成字0503号文件《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技术合同统计管理机关:西安市科委

具体管理部门及联系人: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 刘崇权

电话:715392转506

附:1、《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2、填表说明、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付款登记表。(略)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统计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工商银行

                          西安市农业银行

                          一九八七年元月十二日

           西安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1986〕国科发成字0503号文件《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 加强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工作和对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是促进我市技术市场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制定技术市场政策,指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第三条 西安市科委委托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的登记、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阎良区科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属区内的技术合同的登记、上报工作。业务上接受西安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的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以及技术出口合同。非技术合同不得混入技术市场进行登记。

 第五条 凡本市(区)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技术出让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持技术合同书到市科委下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和各县、阎良区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负责提供有关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抗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各科研所、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包括厂办科协、工会等组织)是本单位技术贸易的职能部门,性质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其所签技术合同,均应到本市(区)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凡本市(区)内单位和个人转让的技术成果,须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领取《科技成果证明书》的,方可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买卖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持《科技成果证明书》到西安市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银行凭登记机关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承办合同结算业务,并按技术合同管理登记机关出据签章的审批表,依照国家有关酬金规定的标准办理酬金的提取。

 第九条 凡被确定办理技术合同的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文件要求,登记、汇总,报送,未经上报机关批准,不得将统计资料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条 在本细则公布之前,对已签订的正在执行的但未经审查登记的技术合同,到西安市科委下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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